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382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45萬1,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