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峰法扶律師歐優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