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曾薇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被告 郭育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