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洪育慧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 律師被告 游佳慧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列被告等因游佳慧犯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