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何新台
被   告  王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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