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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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許芷芸
被 告 林俞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