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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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千雅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件一所附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一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所附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務人所列各債權人每期之清償額誤繕為每月清償額,惟清償總金額、清償數及清償給付方式並無錯誤,而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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