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史郁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