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1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5月27日起至121年5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債權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依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債權人為「存續銀行」,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業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照辦」,合先敘明。
三、嗣相對人於91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255%計算,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6年1月9日之利息及攤還本金358,050元外,餘款迄今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壯圍鄉│復興││1100│建│││655│100分之14│││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宜蘭縣壯│宜蘭縣壯│鄉村住宅│1層│2層│3層│││137.43│陽台│12.17││全部│共用部││1││圍鄉壯六│圍鄉復興│、停車場│53.35│53.35│30.73││││平台│5.87│││分:復││││路25-5號│段1100地│鋼筋混凝│││││││突出物│5.73│││興段14│││││號│土造(3│││││││││││2建號││││││層)│││││││││││,面積│││││││││││││││││155.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