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47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育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0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尤育偉經緝獲到案後,業經撤銷通緝,並經審判完畢,又聲請人所犯詐欺及侵占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輕罪,法院應審酌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請審酌上情,同意被告具保,改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尤育偉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96號,下稱本案),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3年9月17日羈押。然本案業於103年10月20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3年11月
4日,改以受刑人身份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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