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憲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將前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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