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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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聲請人 謝沂臻 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43×10=2,5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記載為「毀諾」,請具體說明,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文件(還款金額、期數、利率等協商條件)及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相關證據。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區○○街○○號4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7月30日起至107年7月2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7月30日起至107年7月29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亦請以表列方式詳細陳報起迄時間及金額加總。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房租繳款證明、交通費用收據、停車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每月何以支出23,716元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及列表統計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7月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三、請陳報有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幾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陳報由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五、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