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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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無以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應分別計算,請據實填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請修正聲請人個人支出金額及受補助金額(不包含受扶養人之支出及補助部分)。
五、查聲請人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貸款部分,業據該行於調解程序中陳報該筆債權已債權讓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據此修正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