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25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審訴字1256號、107年審訴字142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107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黃建龍收受判決後,雖於107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8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被告於108年1月3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振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