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古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