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17號上訴人即附 楊嵩育 帶被上訴人5樓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上訴人即 陳阿娥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莊隆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8日下午3點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查報起訴狀聲明第二項之「99年9月12日起」是否為「98年9月12日起」之誤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