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怡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怡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簡怡華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簡怡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二十日,如易科│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9日│100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150號│偵字第3949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6│101年度中簡字第777││事實審││1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12日│101年3月30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6│101年度中簡字第777││判決││1號│號││├────┼─────────┼─────────┤││判決│101年1月9日│101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1007號│執字第6232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