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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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告 李昱佑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林敏雄

被告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

被告 陳宛欣 (全聯福利中心淡水中山店副組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若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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