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原告 黃莉友 被告 柯舜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