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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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原告 黃莉友

被告 柯舜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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