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