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6月4日涉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
218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91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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