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吳高秀春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定 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7,288元;惟本件原告既係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塗銷而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原告此項請求所得受之利益,當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如提出土地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俾利本院正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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