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巧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巧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詹巧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1年、1年11月、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