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盧則維
盧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二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