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61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黃媺方 (原名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