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併處罰之。」與現行法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士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
2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合併執行聲請狀1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
1、2、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6日│101年9月25日│同左│├───────┼────────┼────────┼────────┤│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檢署101年│同左││年度案號│檢察署(下稱士林│度毒偵字第1955號││││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103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同左││事實審││275號│584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17日│同左│││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同左││判決││275號│584號│││├───┼────────┼────────┼────────┤││判決確│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8日│同左│││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署102年│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24號│││度執字第1215號│編號2、3案件經士林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6日│同左││├───────┼────────┼────────┼────────┤│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102年│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同左│││事實審││3230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同左│││判決││3230號││││├───┼────────┼────────┼────────┤││判決確│103年1月27日│同左││││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121號││││編號4、5案件經士林地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