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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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39號聲請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簡若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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