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陳淑珠 原告 黃桂桐 原告 黃博仁 原告 徐月華 原告 黃春祥 原告 黃彧麒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告 黃彧琳 原告 王武忠 原告 黃藍萩 被告 劉瑞弘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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