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 許智輝 等3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國103年度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函覆之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8,6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83平方公尺=116,200元+房屋課稅現值412,400元=52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