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黃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憲、郭彬、郭男、郭義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次按,返還土地之訴,應以原告因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即被告占用土地之範圍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墳墓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約47.7平方公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320元【計算式:○○段000地號土地4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600元=7萬6,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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