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陳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昱靖 即 林美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視其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