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17號聲請人H○○
甲L○
之2號寅○○
19號甲P○
號8樓甲戌○
14弄乙甲○
7之1乙黃○
巷17癸○○
13巷U○○y○○
10號乙玄○
號甲S○
號戌○○C○○乙丑○乙亥○
巷20i○○甲I○
樓s○○
號乙D○G○○
號甲p○
330n○○
巷28K○○
巷2號甲t○乙酉○甲U○乙乙○
06巷乙○○
1巷1X○○
0之2N○○
180乙辰○S○○
號卯○○
3號7宙○○甲E○
號7樓丑○○
3號7v○○甲o○
8樓甲未○甲T○
13號甲e○乙丁○
號k○○辛○○
號5樓甲丙○
段23乙辛○
5樓
甲B
0號6甲j○甲G○
86號甲l○
366甲w○
8弄5甲丁○m○○
號己○○甲R○乙天○甲Y○巳○○
1號甲丑○
號r○○
h○
16巷乙宙○
4號乙C○
6弄1甲v○
號6樓甲宇○甲C○亥○○丙○○乙未○申○○甲地○Q○○
棟甲Z○
5號庚○○甲J○
巷3號甲X○
號p○○辰○○
巷30甲Q○
號甲玄○
號q○○
號x○○
號7樓b○○甲宙○乙庚○
7號1甲m○
366a○○乙子○
11樓V○○
4樓O○○
號甲A○乙寅○乙申○甲甲○甲亥○
2之4D○○
之1號甲n○P○○甲x○乙地○甲天○戊○○
巷3弄甲午○
樓甲庚○甲辰○乙壬○
弄21甲O○甲巳○
2巷2甲D○甲H○d○○乙A○甲戊○
3號l○○
號酉○○甲黃○
號甲己○
巷2弄乙戌○
弄1衖乙巳○乙癸○
5號z○○甲壬○甲d○黃○○
巷58u○○I○○
段21甲W○R○○
樓之1乙丙○
46巷F○○
1號2甲c○天○○
樓甲f○乙己○c○○
號A○○
號2樓t○○L○○
16號未○○甲M○
巷5號甲V○
樓宇○○
樓甲○○
巷3弄甲F○T○○甲a○f○○子○○
號甲q○E○○
巷32g○○
之6號甲s○B○○甲辛○
弄40j○○
之1號甲寅○W○○乙B○
號乙宇○Y○○甲K○w○○甲g○
93號o○○甲i○M○○甲b○
樓之A甲酉○玄○○
號5樓壬○○
號午○○
12樓甲y○乙卯○甲子○
15號甲h○甲癸○
樓丁○○甲z○甲k○
號9樓甲u○
號地○○
巷58乙午○
巷2之乙戊○
號甲r○
號甲N○
號J○○Z○○甲卯○
6號甲申○甲乙○
段15乙E○
1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H○○相對人百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8年4月10日所做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10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相對人應於98年4月23日前給付聲請人,詎相對人到期並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8年4月10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表為證,調解方案:「⒈資方因歇業,分別於98年1月、2月、3月陸續資遣勞方,所積欠之資遣費、預告工資及98年1月、2月、3月份之薪資,經勞資雙方會算無訛,詳如附件清冊。⒉前項清償方式,雙方同意由資方於98年4月23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個人薪資帳戶。」,而相對人事後均未履行,亦有存款存摺影本等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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