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