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4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