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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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同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本案扣得之白粉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7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899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