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來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洪來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聲請狀係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向押所提出,遲至同年9月9日始轉送本院,此有聲請狀上蓋用之臺南看守所收件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9日南檢欽崇100偵10291字第55759號函所附本院收文章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聲請人已於100年9月1日移審時,經本院訊問後,諭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在案。則本件聲請人既經本院諭知停止羈押,其先前所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再為斟酌之必要,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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