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裕豐 即隆亨工程行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