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78號聲請人 呂進耀
呂林燕秋 呂俊良 呂奕樺 呂俊侑 相對人 呂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共有人,聲請人為徵詢共有人優先購買事宜,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始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58年11月13日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以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58年11月13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回函相對人未登錄國外地址且未有入出國境紀錄,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故顯非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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