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3號債權人 王伯群
6債權人 許玉玲
6債務人 沈鈺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鈺惠(原名: 沈億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沈鈺惠(原名:沈億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