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因無特殊技能,長久以來就業尋找工作常發生困難,
縱有就業機會亦不穩定,且月薪資均低於新臺幣(下同)20,000元,長此以往,遂形成入不敷出之窘境,聲請人不得以,僅能辦理信用卡以維持生活之需。然由於前述工作及收入不穩定之狀況並未改善,聲請人無奈之餘僅能以卡養卡,藉由增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方式應付生活上沈重之經濟壓力及過高之銀行卡債利息,終造成積欠銀行卡債總計897,000元之鉅款。聲請人對於積欠銀行之龐大債務亦有誠意解決,曾於民國95年8月間與債權銀行協商還款計畫,惟依該還款計畫聲請人須月繳16,722元,以聲請人現受僱於餐飲業擔任店員(無所得資料亦無勞保),月薪僅17,000元之處境而言,其薪資應付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後(每月房租5,000元、給父母親3,000元、日常生活必要支出約8,000至10,000元),所剩無幾,根本無力再繳交該筆款項,聲請人面對龐大債務壓力下,難有一刻喘息機會,是以不得不依法清理債務。
㈡聲請人依現況估算,聲請人目前並無不動產,而動產部分已
有親友答應贈與現金200,000元,而負債總額約為1,785,712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6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破產財團之費用,包括:⒈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⒉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⒋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此觀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共計1,785,
712元,現已停止清償,且聲請人其現無任何不動產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詢查明屬實,有該中心96年7月4日金徵(業)字第0960012114號函檢附之聲請人信用資料在卷可憑,固堪認聲請人目前積欠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債務之事實。惟聲請人主張其現經親友贈與資金200,000元乙節,則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本院於96年9月1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提出其現有資金200,000元之相關證據資料,上開函文已於96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憑,而聲請人迄未提出,其空言主張現有資金200,000元云云,尚難採信,難認聲請人有何資產。
㈡又聲請人雖表示其目前於餐飲店擔任店員工作,每月薪資17
,000元云云。然姑不論聲請人所陳上開薪資是否屬實,依聲請人所陳情節,其每月之生活支出包括房屋5,000元、日常生活必要支出8,000元至10,000元、撫養父母之費用3,000元,合計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已達16,000元至18,000元之間。則以聲請人現有資產計算,聲請人之收入以之支付日常生活所需,猶有不足,遑論支付破產管理人、破產監察人之報酬及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出之其他費用。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資力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
之債務,揆諸前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顯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要無宣告破產而徒生耗費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表】│├──┬────────────┬────────────────┤│編號│債權人│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金額(新臺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35,000元│├──┼────────────┼────────────────┤│2│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行│478,000元│├──┼────────────┼────────────────┤│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284,000元│├──┼────────────┼────────────────┤│4│永豐信用卡公司│98,282元│├──┼────────────┼────────────────┤│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81,470元│├──┼────────────┼────────────────┤│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5,366元│├──┼────────────┼────────────────┤│7│台新商業銀行│155,901元│├──┼────────────┼────────────────││8│聯邦商業銀行│143,794元│├──┼────────────┼────────────────┤│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73,899元│├──┴────────────┼────────────────┤│總計│1,785,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