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
住居所保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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