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方天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方天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