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家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坤益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