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歆劼
被 告 林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