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薛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