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4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朝鍵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4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12日下午3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陸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信用卡債權計算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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