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丙○○○、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提起之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百分之五十四,相對人力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二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松┌──────────────────────────────┐│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一│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由聲請人預納。││││││├──┼───────┼────────┼──────────┤│二│測量費│4,72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10,230元││├──────────┴────────┴──────────┤│附註:││⑴相對人丙○○○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54%,即5,524元【計算式:││10,230×54%=5,524(元以下四捨五入)】││⑵相對人力剛房屋仲介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42%,即4,297元【計算││式:10,230×42%=4,297(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