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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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被告甲○○之施用毒品紀錄及犯罪前科紀錄補充、更正為「被告甲○○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甲○○曾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甲○○:⑴甫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於五年內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⑵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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