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邱珮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鉅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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