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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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景和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許婉君 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848號被告楊景和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景和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1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往東行駛,欲右轉林森南路往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避免危險或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不慎撞擊由西往東穿越該處路口行人穿越道之許婉君,致許婉君倒地而受有臀部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婉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景和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騎乘機車撞傷告訴人之事實。2告訴人許婉君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初步分析研判表全部犯罪事實。4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騎乘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檢察官郭盈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智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